在为旧车购买机动车损失险时,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新购置价确定,也可以按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确定,或经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指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80.0%)。
根据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在投保财产损失险时,要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即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最高数额,也是保险人收取保费的依据。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属于超额投保,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属于不足额投保,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不足额投保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在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事故时,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的,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因此在发生车辆全损时,即使旧车以新车购置价投保,也只能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保险赔偿也不会超过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在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事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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