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10日,浙江省二轻工贸公司浙A/T××号夏利出租车从瓶窑驶往杭州,在余杭市良诸金家门处,因避让道路右侧的摩托车而往左避让方向过度,碰撞相对方向驶来的杭州长途运输集团公司浙A/××号东风大客车,碰撞后大客车侧翻。经余杭交通警察大队与公交肇(9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浙A/T××出租车全损,并由此方负事故全部责任。1998年6月9日,浙A/T××出租车曾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为此,出租车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赔付20687.5元,即
{55000[1999年新车购置价]×(1+10%)[附加费]×(1-5年/8年) [折旧率]-2000[残值] }×(1-20%)=20687.5(元)
浙A/T××车主周某不接受保险公司的赔款处理,认为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赔付,于1999年12月23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周某诉称,他于1998年6月9日与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当日支付保费4400元。原、被告对保险金额8万元、保险价值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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