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挂靠公司享有保险受益权
2004年4月30日8时22分许,刘斌辉驾驶二轮摩托车沿312国道由北往南行至锡沪立交桥北坡跌向左侧振源公司驾驶员陈建立同向行驶的平板半挂车,造成其头部被半挂车右后轮碾轧,致刘斌辉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崇安大队经现场勘察、综合分析后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经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
原告诉称:振源公司是车辆所有人,陈建立是肇事驾驶员,依法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昂兴公司是该车的被保险人,也应承担清偿责任,故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三被告在该起事故中应承担不低于60%的责任,即支付15.6657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法官认为,本案第三者责任险合法有效。振源公司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陈建立虽然是实际的车辆所有人,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只是该公司的雇员,对陈建平的死亡与保险公司负有共同赔偿责任。昂兴公司与陈建平没有雇佣关系,对保险车辆享有保险利益,应当由昂兴公司直接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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