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一:首例索赔及撤诉案
2006年7月3日,司机鲁女士驾驶的车辆与骑车人夏某发生碰撞,造成夏某受伤、夏某的电动自行车损坏。事故当天,鲁某按照交警处理意见,带受伤的夏某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治疗,并当场缴纳了检查治疗费用人民币1508.6元。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夏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事后,鲁某会同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进行了定损,并要求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医疗检查费用及车辆损失共计1774.60元。
但保险公司以该车车主“沈先生投保的是第三者险,而非交强险”为由,只同意支付车辆损失及医疗费用的10%。于是沈某将人保东城支公司告到东城法院,成为交强险实施后索赔强制险的第一人。沈某一案报道后,保险公司与他进行了联系,同意全额理赔,并将全额理赔金1770余元付给沈某。
对于此事,专家的意见是: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不存在空白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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