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心特约交通事故专家张峰律师指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它设立的目的就是避免出现相关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而致受害人赔付无果的局面。保险利益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设立的。我国《交强险条例》规定,非经法定原因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只有以下情况才能解除保险合同:
(1)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车辆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车辆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解除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和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赔偿中心特约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张峰提醒,购买机动车,尤其是购买二手车,一定要审核车辆的交强险,否则发生事故交强险损失首先由车主买单。而保险公司也应严格交强险退保的审核义务,符合法定条件的也要履行收回交强险标志和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否则保险公司在车主和致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2009年6月21日13时许,枣庄籍被告人徐某驾驶皖S1764×琴岛牌重型货车在兖州市某路段与两辆摩托车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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