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某与王某于2002年5月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大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二人约定,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的比例分配。赵某(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得知孙某购车跑运输后,即多次上门推销车辆保险,并表示可以先帮孙某垫付第一年的保险费。在赵某多次的劝说下,孙某碍于情面,表示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费先由赵某垫付。随后,赵某为孙某填写了投保单并垫付了保险费,某保险公司也向孙某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中孙某被列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驶的卡车与他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也当场死亡。
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从赵某处了解到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的家人一起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记载,孙某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进行赔付。王某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应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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