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格式条款合同一般是由居于垄断地位的一方所拟订的;
第二、格式条款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处于从属地位;
第三、格式条款合同是完整、定型、持久地合同类型;第四、格式条款合同可以用不同的但必须是明确的书面形式表达出来。
由于格式条款合同的这些特征,为了限制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方利用自己其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的条款,各国普遍的从立法上和司法上对格式条款合同进行干预。我国《合同法》也顺应了这一潮流,在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里规定的,就是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规则,由本案来看,双方在交强险合同中约定,驾驶司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免赔,此条款约定的比较模糊,在解释上,可解释为只要驾驶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都可免赔,亦可解释为驾驶司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