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受雇为蒋女士开车,却在深夜喝醉酒的情况下驾小客车外出。由于醉酒原因,小客车与一货车迎面相撞,造成车损人亡的严重后果。虽然人身损害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履行,但对车辆损失的赔偿一直未得到处理。为此,蒋女士将死者妻母告上法庭,索赔小客车修理费。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死者妻母赔偿6.7万元的一审判决。
闫某受雇于德国籍蒋女士,担任小车驾驶员。2008年9月某日深夜,闫某醉酒后驾车越过中心双黄线,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闫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严重后果。经保险公司对小客车估损,维修费为6.7万元。
同年10月,小客车车主吴先生及蒋女士与死者妻母订立书面协议书,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约定,主要内容是,如果保险公司拒赔,则修理费应由死者妻母予以赔偿。之后,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死者妻母已与事故另一方达成协议并履行,但对车辆损失的赔偿一直未得到处理。
2009年5月,承保小客车的保险公司通知车主吴先生,因本事故所致的车辆损失不予赔付。随后,车主吴先生通知死者妻母...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