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车主未尽通知义务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刘先生以8万元购得的这辆北京现代小汽车,车牌号为粤BEV×××。2006年12月11日,刘先生向××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及车辆损失险等。其中盗抢险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68480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12月12日至2007年12月11日。刘先生按约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向刘先生签发了机动车辆的保险单。2007年12月7日,刘先生带着相关材料来到保险公司,要求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68480元。
2008年1月23日,保险公司向刘先生发出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称,刘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幼儿园门口后,离开时没有熄火,也没有关上车门,这是造成该车被盗的直接原因。刘先生的行为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刘先生应将危险程度增加的事实通知保险公司。但刘先生未履行通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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