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害人超过六十岁拒赔扶养费
保险公司理由不当被判足额赔付
在交通事故中,汽车商业保险是否赔付受害人的扶养费,不应以受害人的年龄为条件。可是,在一起保险理赔案件中,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却以“受害人已超过60周岁”这一理由来作抗辩,拒绝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近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安邦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郑某保险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1.5万元,日前判决已生效。
2007年8月3日,郑某就其购买的吉利美日牌小轿车向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郑某,保险标的为吉利美日牌小轿车,保险险别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48500元)等,保险期限自2007年8月4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3日24时止,保险费合计2444.38元。
2007年10月4日,郑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从河溪往潮阳方向行驶,与游某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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