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8日,高某和董某喝酒后开车兜风,行至昌平区水库路北分岔口时,车撞到石头受损严重。高某因怕董某酒后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不理赔,就打电话将手下崔某叫到现场,由崔某报案,向交警称车由崔某驾驶。交警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高、崔二人随后骗保179500元。骗保之事露馅后,参与骗保的高某和崔某被抓获。
■法官点评 今年2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意见中明确了保险公司在相关诉讼中的责任。比如其中第五段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指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予以赔偿。第六款则规定,在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专门性规定实施前,对于机动车方已根据机动车登记地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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