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骗赔的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3-17 17:38:17    加入收藏
2003年9月18日,高某和董某喝酒后开车兜风,行至昌平区水库路北分岔口时,车撞到石头受损严重。高某因怕董某酒后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不理赔,就打电话将手下崔某叫到现场,由崔某报案,向交警称车由崔某驾驶。交警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高、崔二人随后骗保179500元。骗保之事露馅后,参与骗保的高某和崔某被抓获。

   ■法官点评

  今年2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意见中明确了保险公司在相关诉讼中的责任。比如其中第五段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指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予以赔偿。第六款则规定,在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专门性规定实施前,对于机动车方已根据机动车登记地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由于目前江苏省在《三责险强制条例》未出台之前,直接将保险公司目前运营的商业险视为强制险,从而导致在处理该类案件中,按照《保险法》,司机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责任的,但现在一律按照强制责任险来处理。保险公司只能为有过错的闯祸者“买单”。

  ■争议: 支持者:酒后驾车现象的多寡与是否有赔偿没有必然联系。新交通法规没有执行的时候,每天照样有大量贪杯者上路。第三者责任险对酒后驾车导致的后果做出赔偿,并没有纵容交通肇事行为,也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增加。酒后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并不会因为有了第三者责任险就能逃避法律制裁,两者并不矛盾。

  反对者:酒后驾车会无所顾忌。某高校一位讲师认为,酒后驾车损害公共利益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保险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酒后驾车责任都由保险公司承担,免除了酒后驾车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等于变相纵容了酒后驾车行为。

  中立者:将第三者保险强制性地列为机动车的义务,是新交法的重大突破,减轻了事故双方的经济损失。就这部法律本身,其相对超前的立法精神和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是无可非议的。

  但是,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细则,没有及时推出,这大大影响了其法律权威,应尽快完善。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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