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设定“时间表”
新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日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此外,如果保险公司收到客户索赔资料10日后,对赔偿金额还不能确定,保险公司会根据已有证明,先支付确定的赔偿金额,待最终确定后,再“多退少补”。而对事故损失2000元以内小额赔款案件,如果属于事故责任和保险损失确定、索赔单证齐全且不涉及人员伤亡的,车主在递交索赔资料起1个工作日内就能获得赔款。
解读:以往车险理赔案件中,未约定明确时限使得很多案件悬而未决,“拖不起时间”,有些情况下,车主牵扯不起时间精力,使得一些理赔无法顺利进行,甚至不了了之。《指引》明确规定的保险赔款时限,使得理赔“久拖不决”的情况有望得到解决。这...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