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它是一种第三方责任保险,是社会公益险种。实施以来,在理赔范围的具体适用方面,实务界理解不一,存在较大分歧。这对于有效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正确发挥交强险的社会功能,形成了较大阻力。在此,进行论证和探讨以期统一对交强险制度的理解。
一、设立背景、性质、功能和特征。
(一)背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机动车的数量也迅猛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逐年上升。之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按照自愿原则投保的,现实生活中第三者商业险投保率比较低,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和赔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交强险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还在该法第76条中规定了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和原则。
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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