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有关明确说明义务的讼案趋于尘埃落定。但平心而论,在现行法规中,有关明确说明的方方面面仍显雾里看花,见首不见尾,保险人该说明什么,怎么说明,投保人做何表示,才意味着说明产生了效力,依然语焉不详。笔者在采访中听到的普遍呼声是,切望最高人民法院抓紧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给明确说明以一个“明确的说法”。
西丰县偏居辽宁省东北部一隅,是个典型的不发达农业县。陶然乡有个个体户耿美富,最近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家的轿车焚于一炬,一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而另一家法院却驳回了赔付请求。难道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几句说明或解释真的就价值十几万元吗?
一起火灾出了两份原因认定
耿美富在西丰县人保公司为自家的辽M96616捷达轿车投保了车损、三者责任、车内乘座险,交保费5800余元,其中车损险保额16万元。2001年6月5日,耿又办理了续保,交保费4752元,车损险保额没变。值得一提的是,标的虽依旧,但条款已发生了变化,第一年投保适用的是保监会颁布的1999版车险条款,而第二年投保时就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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