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项下对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责任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由第三者 ( 仅限于非机动车辆 ) 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时: 1 、对于被保险车辆由于第三者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需要被保险人暂时垫付的修复费用,裁决后在一个月内仍未能向第三者追回的部分。 2 、对于第三者人身的伤亡,属于第三者自负的责任,而被保险人为实施抢救必须垫支的合理抢救费用或医疗费,丧葬费,由于伤 ( 死 ) 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裁决后在一个月内第三者仍未能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合计赔款以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为限。对上述两项未追回之损失,在被保险人将对第三者之追偿权利转让保险人之后,保险人负责支付此部分损失,但被保险人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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