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的印制与明确说明之关系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就是将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用不同字体或较大字号印刷在保险合同中。甚至有的保险公司认为只要将保险条款完整印刷并发给投保人就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这种观点得到了部分学者的支持。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在《关于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中对明确告知含义等问题的复函》中也提出类似的论断。该部门认为:“一、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的背面完整准确地印上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是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说明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是投保人对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义务的行为。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正式发文形式下发保险公司,法律未规定此类条款解释必须向投保人提供。如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提供。”
笔者并不赞同此种观点,仅凭上述形式并不能说明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本身并不等能等同于条款的明确说明。
“所谓‘明确说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