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9年11月14日,李华将自己驾驶的日产皇冠牌轿车(已使用11年)到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市平谷县支公司投保,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李华所入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意外伤害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自然损失险,总计保费6918元,保险期限自1999年11月15日零时起至2000年11月14日24时止。对车辆损失险,双方协商确定车辆保险价值30万元,保险金额25万元。2000年7月19日,李华驾驶投保车辆行至某村村北时,刹车突然失灵,撞在路边岩石上起火,致使该车严重烧毁。中保平谷支公司对事故审核后,确认为保险事故,车辆无修复价值,并认定车辆为全部损失。双方就保险理赔数额产生争议,李华诉至法院,要求中保平谷支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2.5万元。中保平谷支公司认为,计算理赔数额应以双方所签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保险条款》为依据,该条款第十二条规定:“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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