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的相关条例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新的一年已经开始,有些省市已经对2013年车船税做出了一些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最新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13年车船税税额标准做了微调:一是,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乘用车2.0升以上至2.5升,每车每年税额由780元下调至720元;二是,对于挂车的税额给予明确,税额标准为每吨30元。近日,陕西省政府也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规定。其中,和市民密切相关的乘用车按照排量由原先的分六档计征,修改为分七档计征,增加了排量1.0升(含)以下的征收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全省排量1.0升(含)以下的车辆,无需再按照原先排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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