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吴某将自己租来的轿车借给中学生刘某使用,后被刘某辗转借给别人并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吴某也作为连带责任人被伤者诉至法院。昨日记者获悉,房山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承担事故30%的责任,赔偿伤者王某7413.9元。2011年8月,中学生王某与同学沙某等5人开车去十渡游玩,期间由沙某驾车。在当晚回家途中,沙某驾车逆行撞到树上,造成王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沙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该机动车为吴某以300元每天的价格租来后,借给未成年人刘某使用,后又被刘某转借给沙某使用。
据介绍,事故后,王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脑挫裂伤、左前臂皮肤挫裂伤,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4713元。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同学沙某、借车人吴某赔偿其相应损失。
王某表示自愿放弃对同学沙某的赔偿请求,仅要求借车人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是危险工具,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车辆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吴某从租赁公司承租该肇事车辆,将车辆交给刘某使用,而刘某系无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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