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从2001年开始直到2009年,浙江宁波车主周定海的车每年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全额计价缴付,其中车头部分是以新车价88920元作为保险金额。
2009年当这辆车发生事故后,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损失做了评估,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6000多元。
可事故结案后,周定海向保险公司索赔,业务员却告诉他车头部分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赔20896.20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了近1.6万元。原来保险公司经计算得出,周定海的车在出事故时车头部分实际价值只值20896.2元,所以根据保险条款中车损事故赔偿不能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规定,只能赔周定海20896.2元。
周定海说:“法院说多收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就退了部分保险费给我,你说我出了事了,它退给我,我要是一年没出事呢,它不是就白白收了这个钱。那这八九年它又多收了我多少钱,可能退给我吗?”
周定海的遭遇事实上是所有车损险投保人的典型代表。好在目前正在完善中的《示范条款》将彻底颠覆“高保低赔”霸王条款,《示范条款》规定车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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