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工厂为厂里的客货两用车投保了瑞安车辆保险,其中车损险为全额投保。一天,保险车辆满载1.5吨大米,从瑞安市前往湖岭,当行至瑞湖线25公里处时,由于该车横拉杆左侧球头脱落,方向失控,致使车辆坠入道路左侧的竹林地里,造成车辆损失共计5000余元。
事发后,肇事司机李某以某厂的名义电告承保该车瑞安车辆保险的险企,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查对保单,确认是保险车辆,于是迅速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全权代理查勘,之后,李某带查勘材料和赔偿的有关手续也到投保公司办理赔付手续。在赔款付出之前,有人向保险公司举报,李某不是某厂司机,也不是某厂聘用的司机,只是他向某厂购买了客货两用车而已。
保险公司立即着手调查,调查结果是:某厂在单位车辆投保后半年,已将出险车辆以2万元价格转卖给李某,并有未经车辆交易市场的“转卖”合同以及李某付款的收据。厂方强调指出,李某购车后未附带保险单的条件,厂方也没有把该车投保作为转卖的条件。所以,李某驶车肇事是他自己的责任,厂方不向保险公司索赔。
得到本案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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