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车船税
1.征税对象
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规定减免车船除外)
2.纳税义务人: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在保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证明,除另有规定外,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收代缴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税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3.计税依据
车船灭失,纳税人可凭相关证明申请退还自灭失当月起至年度终了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所记载日期当月、车船购置发票开具时间当月、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时间至截至日期当月
纳税期限:按年申报,具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车船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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