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4日在S203线202KM处,骑电动三轮车的张某被一辆摩托车撞倒,致使张某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摩托车驾驶人随后弃车逃逸。张某受伤当日入住寿县红十字会医院,住院15天后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胸12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属十级伤残,三期分别为休息期15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事故发生后,经寿县交通管理大队查明,该车系盗抢车辆,在广东省肇庆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车辆在盗抢期间肇事造成张某的损失,保险公司仅有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由于张某在本起事故中并未需要抢救,因此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已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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