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已经进入到寻常百姓家,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之物,与此同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理赔纠纷也越来越多。
案例:
2007年7月底,王少明(原车主)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为该车投保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一份,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8月5日~2008年8月4日24时止。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明示告知中注明: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2007年11月8日,王少明将该被保险车辆转让给李志存,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次日,李志存驾驶该车与侯广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乘车人辛江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志存即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于同日办理了交强险批单,同意自2007年11月10日被保险人由王少明变更为李志存。同日,李志存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其他条件不变。2007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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