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回顾
2010年6月份,秦某的家人驾驶自家货车倒车时,不慎将站在车后的秦某轧死。事发后,其家人想到作为车主的秦某曾为该货车投了交强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要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由于交强险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投保人的秦某就是被保险人,而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不应享受该车的交强险赔偿。
二、案情分析
我国建立交通事故强制制度,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问题。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确定了这样的原则,即该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受害人或者第三者的明确范围。正是因为该法语意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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