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过车险的人大多有过这种经历:只需告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投保险种,然后其确定保费,你只需将保费交给业务员,就可以顺利完成车辆投保。但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经常以保险合同中有相应免责条款而拒绝赔偿。这是否就意味着一定得不到赔偿呢?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赔偿纠纷,针对保险公司的单方免责条款,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败诉。2010年10月1日晚,应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周某的重型自卸货车与冯某相撞,造成冯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冯某家属121600元;应某、周某连带赔偿436039元。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周某、应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甚少,但此车辆在上述保险公司投有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遂要求周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并将保险金赔付给冯某家属。但周某说车子不是自己的,对投保的事情也完全不知情,索赔的事情更是与自己无关。法院将肇事车辆进行拍卖,但所得款项只有6万多元,与赔偿额相差甚远。由于周某一直未向保险公司理赔,冯某家属向保险公司要求行使代位权,即由保险公司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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