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买过车险的市民都知道,在《车损险保险合同》中有这样一条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按约在48小时内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规定。”这似乎已形成了一种惯例,并成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一个借口。然而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一起案件时,否定了这一条款,这起案件也由此成为昆明中院2007年度精品案例。 自家的宝马撞了现代 2005年1月24日,梁成刚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云南分公司”)为自家的宝马轿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同年6月6日,他又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云南分公司”)为自己的一辆北京现代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同年11月14日晚,梁成刚的岳父李先生开着宝马车不慎与梁成刚驾驶的现代车碰撞,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驾驶的宝马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梁成刚当即通知大地财保云南分公司对宝马车进行理赔,但两公司都拒绝赔偿现代车的损失。大地财保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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