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进水,维修费高达32万余元,保险公司却不予理赔,理由是发动机进水后发生的损害属免责条款。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这起案例成功维护了车主权益,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奔驰车主32万余元。
涉案奔驰车属于一家民营公司,2011年6月投保,保期至2012年7月22日。2011年8月,赵师傅驾奔驰车在北辰区行驶时进水,报险后保险公司出险。该车送修费用32万余元,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发动机进水发生的损害属免责条款。民营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击水律师事务所丁鹏律师受理了此案,经与当事人交谈及阅卷认识到,本案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律师分析,本案中,被告未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文本,也未明确向原告说明保险条款中含免责条款,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7条,应承担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法律后果。且其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诉讼过程中,被告举证其格式保险条款,证明“发动机进水后发生的损坏,属于责任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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