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家住宝山的钱先生上周向本刊反映:他于2002年7月购买了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当时,一次性向太平洋财产保险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支付了1.2万余元的保险费,为车上了3年的保险。去年2月,钱先生的朋友向他借车去济南办事,结果出了事故,事故双方责任对等,钱先生在修车方面花去了2.6万余元。回到上海,钱先生持单证向太保产险索赔,遭到拒赔。 太保产险:拒赔事出有因 太保产险客户服务中心的杨、胡两位同志客气地接待了钱先生。 胡同志从理赔卷宗中拿出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开出的民事判决书,告诉钱先生:“判决书上清楚地写着,你和朋友签订了租车协议书,是他‘租用’你的桑塔纳轿车在山东出了事。而你的保险是按照自备车投保的,把车‘租’给别人使用,等于是改变了车辆的用途,事先又没有通知我们公司,根据条款的规定,只好拒赔。” 条款的原文是这样的:“保险车辆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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