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8月7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市一中院对大鸭梨餐饮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石景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石景山支公司”)一案终审判决,人保石景山支公司向负有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大鸭梨餐饮公司按10万元保单范围赔偿。 该项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一种目前尚在使用的“有责赔付” 原则合同应该按新《交法》“无责赔付”的原则进行修改。据悉,这是新《交法》实施以来法院首次判决保险公司“不合理格式条款”无效。 2004年3月26日,大鸭梨餐饮公司花费3102.69元为其一辆金杯小客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保单约定:该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辆损失险为8.5万元。 当年6月20日,大鸭梨餐饮公司的驾驶员王某在驾驶这辆金杯小客车外出时,与骑人力三轮车的李某相撞,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后,大鸭梨餐饮公司为李某支付了5万余元的抢救、医疗、丧葬等费用,并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再一次性支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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