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6日),记者获悉,原告陈杰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驳回了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付人民币157122.78元的诉讼请求。天河区法院田天宝法官表示,“须提醒广大市民的是,购买车险时要细看保险合同条款,个别保险条款的更改会存有猫腻,否则出了车祸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 致人死亡车主赔付13万 据悉,2004年3月5日,原告为其新购买的车牌号码为粤A. EW529小客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并交付保费4330.75元。双方约定“行驶区域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地区)、保险期限至2005年3月5日二十四时止”,后该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均无异议。 2005年3月2日,原告为上述粤A. EW529小客车向被告续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并交付保费4822.29元。被告同日向原告签发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险别名称: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自2005年3月6日零时起至200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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