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驾驶证必须依法进行
【案情】 2003年6月10日20时30分,出租车司机周某某在阜阳市某区一饭店门前驾驶出租车与行人吕某相撞,造成轻微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到达后进行了现场勘察,当场认定周某某负全部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收回周某某的驾驶证副本,给他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应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此后驾驶证副本就一直在交警大队放着没有发还。周某某多次索要无果,一年半后,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交警大队立即返还自己的驾驶证副本,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85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答辩时,交警大队称扣证是交警的习惯做法,他们只是照章采取了措施。
法院认为:被告依相关规定暂扣原告驾驶证副本并告知原告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是合法行为,但其因原告未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即滞留驾驶证副本长达一年半之久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违法。法院书面通知原告10日内提交其要求赔偿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证据,但原告在限期内未能提交。200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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