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扣留驾照的车险案例分析
【案情】 2003年6月10日20时30分,出租车司机周某某在阜阳市某区一饭店门前驾驶出租车与行人吕某相撞,造成轻微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到达后进行了现场勘察,当场认定周某某负全部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收回周某某的驾驶证副本,给他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应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此后驾驶证副本就一直在交警大队放着没有发还。周某某多次索要无果,一年半后,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交警大队立即返还自己的驾驶证副本,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85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答辩时,交警大队称扣证是交警的习惯做法,他们只是照章采取了措施。
法院认为:被告依相关规定暂扣原告驾驶证副本并告知原告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是合法行为,但其因原告未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即滞留驾驶证副本长达一年半之久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违法。法院书面通知原告10日内提交其要求赔偿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证据,但原告在限期内未能提交。2006年2月20日,法院判决:交警部门在判决之后2日内发还原告的驾驶证副本,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周某某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未能就损失举证,故不应赔偿,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周某某仍认为判决不够公平,向法院申诉要求重审,并向检察机关反映了交警违法的情况,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查处。
【案例分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驾驶证副本的行为,法律依据应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2条。交通警察对当事人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是:针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处理时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种行政处罚的情况。
但是,本案中交警大队只是在扣留驾驶证副本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写着应当参加交通安全学习,事后也没有做出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可见对周某某的行为,公安机关并没有打算处以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此不应扣留他的驾驶证副本。即使扣留是合法的,扣留期限只能截止到作出处罚决定时。交警大队将该驾驶证副本扣留了一年半,远远超出法定扣留期限。
2013年6月21日
买车次日便去投保,出险后理赔遭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