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日13时30分许,陈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至合德工商分局路段刹车处理情况时,致车内客杨某受伤,经治疗,诊断为右胸第九肋骨骨折,花费医疗费用966.10元。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为射阳县天隆公交有限公司所有,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原告杨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射阳县天隆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赔偿其医疗等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搭乘被告陈某驾驶的客车,双方之间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陈某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方,有义务将原告安全地送至目的地,而其在行进中因操作不当而致原告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陈某则应对原告的医疗等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陈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的车主为被告射阳县天隆公交有限公司,被告天隆公司对该车辆具有管理职责,故被告天隆公司对被告陈某的赔偿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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