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交强险免赔的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10 12:05:07    加入收藏
 2008年12月1日13时30分许,陈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至合德工商分局路段刹车处理情况时,致车内客杨某受伤,经治疗,诊断为右胸第九肋骨骨折,花费医疗费用966.10元。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为射阳县天隆公交有限公司所有,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原告杨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射阳县天隆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赔偿其医疗等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搭乘被告陈某驾驶的客车,双方之间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陈某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方,有义务将原告安全地送至目的地,而其在行进中因操作不当而致原告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陈某则应对原告的医疗等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陈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的车主为被告射阳县天隆公交有限公司,被告天隆公司对该车辆具有管理职责,故被告天隆公司对被告陈某的赔偿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系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处理的范围,故在本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交强险对医疗纲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013年5月6日

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及费率方案
     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及费率方案。08版交强险总赔偿限额确定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千元。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以前的400元调低至100元,并同时简化了无责财产赔付索赔手续。   08版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以前的8000元上调至1万元。自2008年2月起,交强险42个车型中将有16个车型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5%至39%不等,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降费,降费平均幅度10...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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