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的5年至2006年年底,一些省区相继开始治理“外挂”货车。由于现实问题突出,形成原因复杂,依法认定难,新的矛盾层出,各省自行其是地治理,最终的结果只能司机埋单。
1.福逮省打“头炮”
2005年6月,福建省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全省集中治理车辆外挂的工作方案),把六种情况的外省市牌照车定为治理对象,第一种情况就是“所有者或实际使用者常住所地在本省.主要在本省行驶和停泊”。
2005年9月底,辽宁省五个厅局发布《关于全省治理外挂车辆的通告》,限定“外挂车”一个月转回辽宁,对“仍未转回的,按辽宁标准追缴各种税费并处罚”。
随后,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天津、江苏、山西等许多省区相继出台通知、通告或方案治理“外挂车”。
但值得注意的是,直至2007年6月27日国家六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出台之前。还没有一个省出台“外省车主不得在我省挂靠车辆”的通知。
恰在此时,北京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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