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只能由中资保险公司经营的交强险业务,终于向外资保险公司敞开了大门。
日前,《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发布,将条例中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中资保险公司”修改为“保险公司”,即“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也意味着,从5月1日起,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正式拓展至国内的强制保险业务。
实际上,早在去年,交强险向外资放开的传言就甚嚣尘上,但直至今年2月14日,中美双方发布了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议定的《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后,这种说法才得以证实。该《说明》首次提到,中方已决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在完成修改相关法规等程序后,将正式颁布实施。
“向外资放开交强险,在某种程度上将会对中资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能力形成压力。”保险专家分析称。
自2006年正式实行以来,交强险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以“不赢不亏”为经营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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