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只有车辆损失的话,需要提供修车发票原件、有效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是必须要提供的,因为你父亲是被保险人,赔款也只能支付给他,别人是不能领取的。
我是江苏南通的,我的面包车在10年10月30日在与别人的福美来车发生的碰擦(还碰到了一辆电瓶车),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各方车子都有损坏,我应负全责,我有交强险和第三责任商业险。交警到现场开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的人也到了现场拍照了,到11月1日拿到的另一方的汽车维修发票和电瓶车的维修发票,一共1010元。车子维修时我先垫的维修费,11月1日我带着事故认定书、两个发票、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单去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看了我带的材料说:事故认定书写的不详细,还要另一方车主的交强险复印件,说看看他的保单有没有过期,还有没有效,之后我联系了另一方车主,他不愿意给,说上次他办过一次,不需要,晚上的时候我又打了电话,他说在外地,要等两天,我感觉保险公司似乎是在找理由拖延,为什么要另一方的交强险复印件,请懂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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