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本公司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及主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凡持有效的主险合同,且主险合同中含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 投保人:与主合同规定一致。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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