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11日电 记者11日从公安部获悉,日前,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浮动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省级公安机关要在充分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在公安部和保监会确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幅度内,明确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上浮费率的标准。其中,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
公安部表示,此举是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也是建立严管酒后驾驶长效机制、预防酒后驾驶发生的重要制度。
交强险费率浮动多次酒驾最高上浮60%
湖南保监局、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合发文,自2010年9月1日起,湖南省交强险费率浮动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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