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1日6时50分许,韩某驾驶半挂货车,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青岛方向300KM+500M处时,挂车右侧第一排轮胎因紧固螺栓断裂脱落,轮胎在运动过程中与刁镇汽车站内正在发货的原告张某发生碰撞,之后又与汽车站内物品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
2011年7月25日,山东高速(行情,资金,股吧,问诊)交警支队济南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属交通意外,各方均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确定韩某、原告张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入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尺桡骨骨折、软组织挫伤。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15天,共花费医疗费23664.03元,其中被告玉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8000元,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5664.03元。2011年8月11日,原告向故城县医院交纳医疗费241.5元,但该医院给原告出具的医疗费单据未加盖印章。
2011年11月9日,原告入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检查治疗,支出检查费150元。原告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经山东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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