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行驶于高速公路轮胎脱落造成他人受伤 如何索赔?
2011年7月25日,山东高速(行情,资金,股吧,问诊)交警支队济南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属交通意外,各方均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确定韩某、原告张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入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尺桡骨骨折、软组织挫伤。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15天,共花费医疗费23664.03元,其中被告玉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8000元,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5664.03元。2011年8月11日,原告向故城县医院交纳医疗费241.5元,但该医院给原告出具的医疗费单据未加盖印章。
2011年11月9日,原告入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检查治疗,支出检查费150元。原告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经山东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之伤不构成伤残;误工时间为7个月(包括取内固定时误工);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2个月(包括取内固定时护理);后续治疗费用约1200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500元。
历城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被告玉某的车辆驾驶员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事故车辆上路行驶,并在行驶过程中因螺栓断裂致轮胎脱落,造成原告受伤,该起事故应为道路交通事故,虽然被告玉某的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行进过程中无驾驶过错,但被告玉某作为实际车主对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而给原告造成的伤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事故车辆在被告安邦财险邯郸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被告安邦财险邯郸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诉求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玉某予以赔偿。被告邯郸交运二公司作为被告玉某所有事故车辆的挂靠公司应与被告玉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8355.53元、误工费11635元、护理费5400元、交通费1000元。被告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鉴定费2000元。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对鉴定费一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10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