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12日,厦门喜盈门公司的车牌为闽E/00561的小货车与厦门湖里区嘉禾运输公司的小货车(闽D/12890)在开元区禾祥西路相撞。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喜盈门公司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喜盈门公司的小货车事故受损后,共花了维修费12126元。按该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的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车辆的部分损失。
2000年初,喜盈门公司数次派人到车辆投保所在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州市龙海支公司交涉,均未获得理赔。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认定并无异议,不予理赔的理由是---按照机动车保险格式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喜盈门公司必须先向事故主要责任方,即厦门嘉禾运输公司小货车驾驶员甘某起诉索赔,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喜盈门公司提出质疑: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按照惯例,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已经转给了保险公司,在法律上又称“代位求偿权”。而由投保人自己费时费力费钱去打官司,最后得来的赔偿也都是保险公司的,这不等于是让投保人花诉讼费帮保险公司讨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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