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18岁,汉族,系个体运输司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被害人王某之妻),女,57岁,北京市地铁公司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愉树青云仪器厂宿舍.1997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130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后遇王某骑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被告人李某驾驶的130货车将王某撞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李某肇事后没有立即保护现场,而是将王某及自行车抬到130货车上,驾车到某医院,将王背靠一棵树放在医院传达室门外,然后逃逸。当日巧时许,王
某被人发现时身体尚温,但已经死亡。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技术检验鉴定,王某系摔倒磕碰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后被告人李某在其父带领下到交通大队投案。
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因被害人王某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补偿费、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验尸存尸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7.4万元,一被告人李某已支付赔偿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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