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法院近日针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判决。
在大多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尽管被告上法庭,但保险公司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为由拒绝承担诉讼费用。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支持该种观点,“默认”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但也有法院敢于打破这种潜规则,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法律界人士称,必须通过审查保险公司和诉讼发生之间存在的关联性来综合判断诉讼费用该由谁承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本身就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再让他们承担诉讼费用,无异于雪上加霜。”5日,沈英华表示,这是极不合理的。对这样的判例不解的,还有南昌律师邹伟民。
邹伟民代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但法院的判决最终没有支持他的这项请求,也未说明理由。沈英华称,此类案件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会提出是保险公司建议受害人和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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