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8日晚,铜鼓县三泰公司员工王根驾驶赣C7H891两轮摩托车在铜棋线4KM+400M路段时将行人胡阳生撞倒,造成胡阳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胡阳生在铜鼓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共用去医疗费3510.46元。2011年8月25日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铜公交认字[2011]第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根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车上道路行驶,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胡阳生不负责任。2011年8月26日,经铜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王根赔偿胡阳生抢救医疗费用3510.46元、死亡赔偿金115780元、丧葬费14546元等共计211000元。该款由王金明(王根父亲)支付给死者家属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另110000元由王金明向死者家属出具一份欠条。因王金明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公司处为其所有的赣C7H891两轮摩托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11月20日至2011年11月19日),其向该公司申...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