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新闻媒体通报了一起对异地保险公司强制执行理赔金的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现场发还了17万元的案款。
2006年12月1日,丁丽霞上班途中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洼里信用社路口被司机陈某驾驶的京G36873号大货车(车主为龚某)撞伤,经法医鉴定,丁丽霞所受伤害为七级伤残。龚某此前已就肇事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为顺利拿到赔偿款,丁丽霞将龚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朝阳法院。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做出调解书,由保险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7万元;被告龚某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8000元。
但保险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经几次催促,该公司均以需要审核为由拒绝履行,丁丽霞遂于2008年1月2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4月9日上午,朝阳区法院的执行法官赶赴该公司在朝阳区小红门天马汽车城内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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