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强险项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所属分类:  2013-2-25 21:12:14    加入收藏
在交强险项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由该条可以看出,交强险项下,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②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③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④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并非被保险人在使用,而是由实际使用人宋某在使用,此其一;其二,如“二、对于交通事故,依法应当由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运输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述,对于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应当依法由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被保险人甲运输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因为并不具备交强险项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第②④两个条件,所以,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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