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11月22日,原告以电话投保方式将其所有的一辆家用汽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限额173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元)等商业险种,均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一年。2012年12月26日,原告驾驶该车由宜春市往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道方向行驶时,在下浦街道路段为避让相对方向来往车辆,致使车辆驶入车沟,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经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9219.30元,被保险车辆则由交警部门拖至修理厂修理,用去修理费55505元。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因被告认为原告的被保险车辆使用年限已10余年,应适用保险条款中的折旧条款来计算车辆损失,而进行折旧后该车的实际价值只有20414元。交警部门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该车损坏情况进行了价格鉴定,经鉴定该车损失总金额为人民币55505元,鉴定费为1500元。
刘洪驾驶一辆实际价值只有2万多元的小汽车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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